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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下午,涇縣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干擾疫情檢查妨害公務案件在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件,法院收案到宣判僅用時2天,被告人黃某某最終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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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09:51 上傳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酒后來到?jīng)芸h涇川鎮(zhèn)水西大橋處上坊村進村防疫卡點處,因?qū)υO置卡點進行防疫檢查工作不滿,遂將該卡點遮雨棚、桌、椅、欄桿等物品掀翻。
涇縣涇川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出警至現(xiàn)場,黃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欲駕車離開,民警上前阻止時黃某某將民警隨身攜帶的執(zhí)法記錄儀搶走并砸在地上,后民警依法強制將其傳喚至警車上,準備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xù)調(diào)查。
在前往公安機關途中,黃某某將車內(nèi)護欄板扳掉,并使用車內(nèi)警用揚聲器將該車后擋風玻璃砸碎。隨后黃某某被帶至涇縣公安局約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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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09:51 上傳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妨害疫情防控行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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