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已經(jīng)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現(xiàn)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
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 及青苗補償標準
一、為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nóng)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資函〔2019〕677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文件要求,制訂本標準(見附表)。
二、本標準適用于巢湖市范圍內(nèi)的征收(用)農(nóng)民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標準的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的,從其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及新農(nóng)村建設涉及使用集體土地的,可比照執(zhí)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本標準由巢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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