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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松檢刑訴〔2021〕78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8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村**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7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村**號。
被告人張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村**號。
被告人張某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村委**村,暫住上海市崇明區(qū)**村**號。2002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21年1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月1日延長羈押期限至三十天,3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4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4月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搭載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被害人倫某某搭載被害人洪某某、楊某某(均另案處理),雙方駕駛車輛行駛至本區(qū)新橋鎮(zhèn)新車公路新界路北約100米處,因互相別車引發(fā)口角,后雙方人員均下車在機動車道上持械互毆,造成雙方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及路面交通擁堵。經(jīng)鑒定,被害人倫某某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構成輕微傷;被害人楊某某頂部頭皮挫傷,構成輕微傷。
嗣后,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置,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 被害人倫某某、洪某某、楊某某的多次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21年1月29日9時許,其等因行車糾紛與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在本區(qū)新橋鎮(zhèn)新車公路新界路北約100米處持械互毆,致使雙方人員受傷。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持扳手、被告人張某甲持安全帽、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拳打腳踢參與互毆。
2. 監(jiān)控錄像及截圖證實,2021年1月29日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與被害人倫某某、洪某某、楊某某在案發(fā)地點機動車道上持械互毆的經(jīng)過及造成路面交通擁堵的情況。
3. 上海市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醫(yī)院檢驗情況記錄、傷勢照片證實,被害人倫某某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構成輕微傷;被害人楊某某頂部頭皮挫傷,構成輕微傷;被害人洪某某損傷程度,構不成輕微傷。
4. 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及證人陶某某的證言證實,本案案發(fā)的經(jīng)過及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的到案情況。
5. 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的自然身份情況,其四人在作案時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6. 協(xié)議書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與被害人倫某某、洪某某、楊某某均不再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并對對方的行為表示諒解。
7. 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某丙的前科情況。
8. 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的多次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錢金釵 檢察官助理:朱憲巧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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