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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1 09:09 上傳
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模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規(guī)范我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模擬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園區(qū)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模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項目概況
(一)征收目的:保障園區(qū)基礎設施(含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性項目)、工業(yè)商業(yè)、環(huán)境整治、水環(huán)境治理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二)征收范圍:具體征收范圍以安徽巢湖經開區(qū)建設發(fā)展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房屋征收主體: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四)房屋征收部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發(fā)展局。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半湯街道辦事處。
二、被征收房屋調查、認定和處理
(一)調查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qū)位、權屬、結構、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認定、處理及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房屋和面積的認定和處理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證照的建筑,為合法建筑。對于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房屋,其權屬、結構、面積、用途的確認,依據證載為準。
2.被征收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照的建筑,視為未登記建筑。
(1)2005年版地形圖有記載的房屋
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讓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參照合法建筑進行補償安置。超出本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認定和具體的處理意見。
(2)2005年版地形圖沒有記載(即圖無)的房屋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讓房、移交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積、分結構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磚混結構400-550元/㎡,磚木結構300-400元/㎡,大磚房200-350元/㎡,活動板房240-280元/㎡,簡易結構180-280元/㎡,彩鋼瓦房80-120元/㎡。
(3)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21〕6號)中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4)認定為 “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拆除期限內自行拆除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的自行拆除工時補助費;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規(guī)定予以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5)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營業(yè)的,且持《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2005年地形圖上有記載的住宅房屋,一律按住宅認證。但未經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將住宅改變用途并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①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改變房屋用途的??梢园础耙粚右贿M”房屋建筑面積認定為經營用房,并按經營用房給予補償安置。
②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后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正在經營的房屋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稅務等證照,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約并搬遷讓房的,經認證后,可另計一次搬遷費(800元/次),并按認證的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0-300元/㎡的一次性補助。
(6)未經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并給予補償安置:
①將住宅用途改為生產、辦公、倉儲用途的房屋;
②將生產、辦公、倉儲用途改為住宅用途的房屋;
③將生產、辦公、倉儲互改用途的房屋。
三、征收補償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具體以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為準。
(二)被征收房屋附屬物(設施)、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21〕6號)執(zhí)行。
(三)被征收房屋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費
住宅房屋為800 元∕次,選擇產權調換、“房票”安置方式的補償2次,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1次;非住宅房屋按實際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元予以一次性補助,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予以一次性補助。
2.臨時安置補助費
(1)住宅房屋:按選擇安置方式的對應建筑面積結算。
①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原則上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限自領取《交房驗收單》之日起開始計算,住宅房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在過渡期限內,根據被征收人的持證和圖有建筑面積(不含靠檔鄰近選房增購的面積)按每月6元/㎡標準據實支付;并另付裝飾裝修期3個月房租。
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且為家庭唯一住房(非分戶)的,按60平方米計算。
②實行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并另付裝飾裝修期3個月房租。
③實行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④實行“房票”安置的根據房票建筑面積按每月6元/㎡標準最多支付24個月房租,支付期限從搬遷讓房之日起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止;另付裝飾裝修期3個月房租。
(2)非住宅房屋
在過渡期限內(自簽訂補償協(xié)議30個月內)對營業(yè)用房,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 6元/㎡·月標準支付,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自簽訂補償協(xié)議第31個月開始),按照15元/㎡·月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辦公、倉儲、生產加工、旅館等非住宅房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 7 元/㎡·月標準支付。
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對于經營性用房,以認證建筑面積按20—50元/平方米·年結算,補助合計最高不超過500元/平方米。
對于征收生產、辦公、倉儲、旅館等非住宅房屋,每月按房屋重置價格的5‰標準定額補助,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補助。
四、征收補償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等方式中的一種或自由組合;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一)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1.產權調換房源位置:具體房源以合肥市東鑫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源為準。安置房戶型以施工圖紙為準,安置房建筑面積等數據以不動產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
2.室外樓梯、無柱走廊、門斗等房屋附屬設施計算一半面積后進行安置。
3.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長期居住本地的戶籍地人口,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補償協(xié)議并搬遷讓房的,人均持證和圖有房屋建筑面積≤25㎡的,可享受人均增購至50㎡的安置面積;人均持證和圖有房屋建筑面積>25㎡但≤40㎡的,可人均增購25㎡安置面積;人均持證和圖有房屋建筑面積>40㎡但≤65㎡的,可以增購至人均65㎡;人均持證和圖有房屋建筑面積>65㎡的,不再享受增購面積的規(guī)定。
對應安置面積65㎡/人內持證和圖有面積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超65㎡/人部分按評估成本價補償。安置時,本著“就近靠檔”原則,對應安置面積按安置優(yōu)惠價結算,增購部分按增購價結算,戶型不匹配0-15㎡部分按建安成本價結算,應安置面積、增購面積、戶型不匹配0-15㎡使用完后的面積(超安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選房后剩余的應安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扣除應付安置房款后的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對人口不予認證的圖有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成本價予以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按市場評估價自愿申請回購安置房。
4.在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與安置房戶型面積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應選擇與本戶最鄰近建筑面積的住宅房屋戶型進行安置,可增加或減少面積選房,但每戶安置時其增購的建筑面積為0-15㎡。
5.屬房屋征收區(qū)域的已婚認證人口(以已領結婚證為準),選房時可分戶(但不增加人口)安置,并享受一次0-15㎡戶型不匹配優(yōu)惠政策。結婚證領取的計算截止時間為房屋征收現場公告發(fā)布之日。分戶享受的0-15㎡戶型不匹配優(yōu)惠政策,按“誰享受、誰持有”的原則辦理產權歸屬和安置結算。
6.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人口安置政策的,不再安置。
7.享受過提前安置政策的,扣除已享受的提前安置的安置面積。
(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金額以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含持證和圖有房屋建筑面積+人口增購建筑面積,不含就近靠檔及分戶享受的0-15㎡)按該地塊安置房源評估基準價(即市場評估價)結合被征收房屋結構、成新、樓層、朝向等修正因素進行一次性補償。
(三)選擇房票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約并搬遷讓房、移交拆除,且選擇貨幣補償的,可領取由安巢經開區(qū)建設發(fā)展局、合肥市東鑫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半湯街道辦事處、地塊房屋征收辦公室共同開具的帶有貨幣補償金額且實名登記的“房票”。房票金額可上浮一定比例,且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有效期內(兩年)到開發(fā)區(qū)房地產企業(yè)項目購買商品房,另享受一定比例的購房補助(具體比例詳見具體地塊的征收方案)。
五、安置人口認定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以現場發(fā)布的房屋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征收期限最后一個自然日為基準日。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安置人口。其中包括:
1.長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為征收地塊的戶籍地人口;
2.嫁入且戶口遷入被征收區(qū)域的;
3.依法辦理子女收養(yǎng)手續(xù)且所收養(yǎng)子女戶口已遷入被征收區(qū)域的;
4.符合國家、安徽省、市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二)原屬于被征收區(qū)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安置人口: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士官,但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2.在讀全日制本科、大中專學生;
3.正在服刑的人員或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被征收區(qū)域的;
4.因婚姻離開被征收區(qū)域集體經濟組織,戶口未遷出的,在配偶方戶籍地未享受集體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須提供未享受集體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證明、個人承諾書且公示無異議)。
(三)雖符合上述(一)、(二)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安置人口: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在編人員;
2.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住宅房屋安置的,包括享受人口安置政策后另有宅基地或集體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的;
3.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已經出售或轉讓的;
4.寄住、寄養(yǎng)、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5.因婚姻離開被征收區(qū)域集體經濟組織,戶口未遷出的,但屬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在配偶方已享受集體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的;
6.長期隨子女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7.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法定不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的;
8.其他不符合國家、安徽省、市等相關規(guī)定的人員。
六、獎勵與優(yōu)惠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模擬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搬遷讓房、移交拆除的,享受以下獎勵與優(yōu)惠措施:
(一)房屋綜合成新優(yōu)惠
房屋建筑年代已建成:11年至20年,成新率按0.95計算;21年至30年,成新率按0.90計算;31年及以上的,成新率按0.85計算。朝向系數按1.0計算。
(二)搬遷面積獎勵
對經認證屬合法有效的房屋面積,按其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150元/㎡的獎勵。具體的分段獎勵標準為:
1.第一個月內簽約并搬遷的,獎勵標準為150元/㎡;
2.第二個月內簽約并搬遷的,獎勵標準為100元/㎡;
3.第三個月內簽約并搬遷的,獎勵標準為50元/㎡;
4.三個月以后簽約并搬遷的,不予獎勵。
具體獎勵期限以現場發(fā)布的征收公告為準。
(三)住宅安置房結算降價優(yōu)惠
為充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條件,共享城市和安徽巢湖經開區(qū)發(fā)展成果,選擇產權調換的,對安置房市場評估價進行折價優(yōu)惠后形成安置優(yōu)惠價進行結算(具體以地塊征收方案載明的價格為準)。
上述價格在房屋安置結算時均應結合樓層價差結算。
(四)對增購面積部分的優(yōu)惠
原則上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1、2、3個月)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按約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其增購面積(含住房保障、人均增購和上靠鄰近檔選房增購)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價的75%、85%、95%分別給予優(yōu)惠。超過三個月的,其增購面積按建安成本價結算。
(五)選擇頂層安置房進行安置的,按《關于印發(fā)〈合肥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園區(qū)內安置房中的頂層房屋處理意見〉的通知》(合巢開辦〔2015〕46號)文件執(zhí)行。
七、簽約期限(即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期限)
自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批準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具體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時間及期限為準。
八、其他事項
(一)征收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合肥市房屋征遷公示和審核操作規(guī)定》(合辦〔2018〕35號),實行“五榜”公示,接受監(jiān)督。
(二)辦理回遷安置等手續(xù)及發(fā)放補償、補助費用的時間、方式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知為準。
(三)本方案中無明確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的,按合肥市、巢湖市相關文件執(zhí)行,做到補償有據可查、公平合理。
(四)被征收房屋辦證費、購買的土地費與建房配套的相關費用不予補償。
(五)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產、土地、規(guī)劃等證照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已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作廢,并依法追回已發(fā)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經安徽巢湖經開區(qū)建設發(fā)展局、合肥市東鑫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辦理的證據保全房屋,納入補償安置范圍。
(七)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房屋征收“十個禁止”工作紀律》等相關規(guī)定的,將依法依規(guī)處理。對房屋結構、類別、面積、人口和附屬物數量、類別、補償標準以及相關資料、材料等弄虛作假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相應責任。
(八)房屋附屬部分(閣樓、隔熱層、架空層、地下室、室內裝飾裝修等)、簡易搭蓋、圍墻等附屬設施、違章建筑自拆補助費等數額較大(單項超過5000元)的補償應另附其平面尺寸圖(戶主和工作組人員簽名確認)和具體計算公式及其照片、攝像等紙質、影像資料。
(九)本著對特殊群體關懷的角度出發(fā),幫助特殊困難群眾解決租房困難,對癌癥、尿毒癥、癱瘓、嚴重精神疾病等重病患者和80虛歲以上老人給予租房困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執(zhí)行2015年3月14的《合肥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2015年第一次大建設調度會會議紀要》(2015年第1期)。
(十)自項目發(fā)布《房屋征收擬決定意向書》之日起新建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等,一律不予補償。
(十一)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揚塵圍擋維護及拆除安全由半湯街道及其具體地塊房屋征收辦公室全權負責,建設發(fā)展局予以監(jiān)管,房屋殘值歸半湯街道所有。
(十二)本方案涉及的補償安置等各項資金由合肥市東鑫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支付。房票安置涉及的與房產企業(yè)結算房款事項,由合肥市東鑫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會同建設發(fā)展局、半湯街道辦事處統(tǒng)一結算。
九、附則
(一)征收期間,被征收房屋對外租賃的,由房屋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被征收房屋戶主因家庭內部原因存在產權分歧與糾紛的,由當事方自行解決,征收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我區(qū)采用模擬征收方式實施,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簽訂模擬征收協(xié)議后由實施單位發(fā)布搬遷公告,按照搬遷公告規(guī)定啟動搬遷;全部完成搬遷交付房屋后,征收部門發(fā)布征收公告,模擬協(xié)議轉為正式協(xié)議;實施單位制定選房辦法,明確具體的選房時間、選房方式、選房程序等予以現場公告。
(三)本著屬地原則,本模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盡事宜按巢湖市、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相關政策執(zhí)行,具體由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發(fā)展局負責解釋。
(四)本模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施行前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安置方案執(zhí)行。
(五)本模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發(fā)
稿件來源: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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