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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后,公安機關網安部門積極適用新法,精準發(fā)力,加大打擊處理力度,充分體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的法治精神。
近期,安徽網安部門適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陸續(xù)處理打擊50余起為網絡詐騙提供“VOIP”語音網關設備、語音模擬中繼電話、手機卡、寬帶接入、銀行卡轉帳支付等支持的違法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在行動中,抓獲各類違法犯罪人員多人,收繳一批作案工具,并及時處理相關為違法犯罪人員開通寬帶資源提供便利的電信公司,收到良好的執(zhí)法成效。
典型案例一
2023年1月,安徽合肥肥東縣公安局網安部門工作發(fā)現,轄區(qū)居民朱某某涉嫌利用提供銀行卡的方式為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涉案金額數十萬。
經查,2022年12月,朱某某在明知他人從事網絡詐騙的情況下,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為其轉賬洗錢,涉案金額二十余萬元。
肥東縣公安局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給予朱某某沒收違法所得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并處罰款一萬元。
典型案例二
2022年12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到巢湖市某運營商公司進行網絡安全檢查,梳理寬帶數據時發(fā)現,登記法人地址為巢湖市半湯鎮(zhèn)某地的“某某土菜館”于2022年5月期間辦理過6條寬帶線路,情況可疑。
調查發(fā)現,此飯店已停業(yè)1年有余,目前實為犯罪窩點。2022年1月2日,警方在該窩點查獲違法犯罪嫌疑人5人,現場繳獲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12部,手機卡200余張。
經查,鐘某某、王某某、李某等5人在該“土菜館”內,利用上線提供的寬帶線路和多張電話卡,冒充某電商客服利誘客戶添加其提供的企業(yè)微信號,為上線提供精準的“引流”幫助。
查明情況后,巢湖市公安局依法對李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鐘某某、王某某,巢湖市局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分別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整。
典型案例三
2023年2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接線索, 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中的一名“跑分”人員代某某在經開區(qū)轄區(qū)活動。
經調查,代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將其本人名下的多張銀行卡交由他人從事“跑分”活動,為境外從事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取現等方式的資金轉移服務,并非法獲利。
經開分局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給予代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二千元的處罰。
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你應該了解以下法律規(guī)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guī)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tǒng),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打防并舉 在構建全方位網絡治理體系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打擊境外電信網絡詐騙 落實多層次主體法律責任等 做出全面系統(tǒng)規(guī)定 全國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 電信網絡詐騙相關犯罪活動 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編輯:楊茂榮
審核:楊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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