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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發(fā)布一則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李某潤,聾啞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同?2月2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0月7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潤伙同李某1等人至其妻子錢某住所,將方某與錢某用繩索捆綁,后李某潤對方某實施毆打,造成方某身體多處受傷。2020年1月7日,經(jīng)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方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潤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案件的事實經(jīng)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潤賠償被害人方某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李某潤的大哥,2019年10月7日晚上20時左右,其父親說弟媳婦長時間不在家,他已經(jīng)訪到弟媳婦錢某租住在烔煬鎮(zhèn)上,于是其父親騎電動三輪車載著其和李某潤到烔煬鎮(zhèn)錢某租住的地方,其和李某潤用肩膀撞門,撞開門開燈之后其看到弟媳婦和一個一絲不掛的男的從床上跳下要出門,其父親手持尼龍繩打這個男的并喊其把這個男的捆住。其上前抓住這男的把他摔倒,從后面反剪雙手雙膝抵住后背,李某潤用尼龍繩和地上的灰色插線板的電線把他雙手和雙腿捆住,捆的時候李某潤用拳頭打了該男子后背幾下。等其把該男子捆住之后發(fā)現(xiàn)其父親從院子里把其弟媳婦拖回房間按在地上,李某潤過去用窗簾將弟媳婦雙手從背后捆住,又用皮帶把雙腿捆住,因為事情不光彩其就出門在外面,過一會其進屋發(fā)現(xiàn)弟媳婦頭破了在流血,那個男的有沒有傷其沒注意,然后其父親就報警了,民警到現(xiàn)場后把他們解開,然后將其三人帶去派出所了。當時去的時候帶繩子是準備把被子帶回來。其沒有實施毆打,受傷男子的傷是李某潤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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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1:0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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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李某潤的父親,其二兒子李某潤的媳婦錢某生活作風有問題,長期不在家租住在烔煬鎮(zhèn)橋東村。2019年10月7日晚上其決定和李某潤、李某1一起去“抓奸”,想抓到之后交給她父母。其騎三輪車帶著李某潤、李某1到村錢某租住的地方發(fā)現(xiàn)門鎖著,之后李某潤上去把門踢開,其三人進屋看到錢某和方某赤身裸體睡在床上,其三人很生氣其就說“你們在作死”,方某就說“我讓我哥搞死你們”,其聽了就更生氣就拿繩子朝方某頭上打,方某朝其胸口踹了一腳,其就喊大兒子李某1把方某捆起來,因為方某反抗激烈李某潤就上去和李某1一起把方某捆起來。這時錢某往外面跑,其就追上去把她踢倒,她頭部撞到桂花樹上,之后又往屋里跑,其就追到屋里讓李某潤把錢某捆起來,之后其就打電話報警了。李某潤他們有沒有打方某其沒看到,方某的傷應(yīng)該是發(fā)生沖突時李某潤打的。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方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10月7日晚上8點左右,其在烔煬鎮(zhèn)橋東村錢某住處喝酒,猛地一下房門被錢某丈夫和大哥踢開,錢某的公公在后面喊一聲“胖子,把他抓住”。錢某丈夫和大哥兩個人就拿尼龍繩在其身上臉上抽打,其起身準備出去被他們抓住按倒在地,他們兄弟倆將其手背到后面用電線和尼龍繩捆住,錢某的公公用一截黃色的電線把其腿捆住,錢某丈夫的大哥在地上撿了一個牛欄山酒瓶砸到其右側(cè)頭部,其二人捆其時都用膝蓋擊打其肋部。之后錢某也被他們用繩子捆住,錢某頭部的傷是她老公摁著頭撞地上的。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李某潤供述與辯解,證實2019年10月7日晚上其和父親、大哥一起到錢某租住的地方,8、9點左右到了之后其將房門踹開,看到屋內(nèi)一名男子在錢某的床上睡覺,對方看其進來就準備往外跑,其父親和大哥將該男子攔住,其和大哥一起將該男子胳膊反擰摁倒在地上,其用錢某屋內(nèi)的電線和從家?guī)サ睦K子將該男子捆住,捆的時候?qū)Ψ綊暝渚陀孟ドw壓他肋骨處然后將它捆住,當時其還用牛欄山酒瓶砸對方頭部,然后用腳踢對方肋骨處。當時錢某準備逃跑,其父親把錢某拉住,然后其父親把錢某打了一拳蹲在地上,其將錢某摁倒在地用門簾子捆住。錢某的傷是其父親拉她的時候她掙扎自己撞到墻上造成的。當時其大哥李某1沒有動手。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予科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又聾又啞的人,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潤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潤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潤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方某對案件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可減輕對被告人李某潤的處罰。
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光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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