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寧建檢訴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42601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南京**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路**號宿舍(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宿舍)。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br />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207241989********,漢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出生于江蘇省灌南縣,住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新苑**幢**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br />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201061986********,漢族,大專文化,原南京**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本市鼓樓區(qū)**巷**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巷**號**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br />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501251983********,漢族,中專文化,原南京**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出生于福建省永泰縣,住福建省永泰縣**鄉(xiāng)**村**口**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縣**鄉(xiāng)**村**口**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br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四名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以來,被告人曹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設(shè)立江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南京市建鄴區(qū)**大街**號**室)、**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系”公司,并設(shè)立大量分公司、子公司,以居家養(yǎng)老服務(wù)、文化藝術(shù)品投資等名義,以8%-36%不等的高息為利誘,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被告人趙某某等人在“愛晚系”子公南京**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趙某某擔任**公司業(yè)務(wù)員、主管期間,在明知所在公司進行投資理財活動,按照公司要求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銷售理財產(chǎn)品,共計吸收3500余萬元。
2.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公司業(yè)務(wù)員期間,在明知所在公司進行投資理財活動,按照公司要求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銷售理財產(chǎn)品,共計吸收500余萬元。
3.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擔任**公司業(yè)務(wù)員期間,在明知所在公司進行投資理財活動,按照公司要求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銷售理財產(chǎn)品,共計吸收2100余萬元。
4.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某擔任**公司業(yè)務(wù)員期間,在明知所在公司進行投資理財活動,按照公司要求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銷售理財產(chǎn)品,共計吸收1400余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guān),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陳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居家服務(wù)合同、財務(wù)資料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姚某某、孔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審計報告等鑒定意見;
5.合同信息登記表等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陳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瑩
檢察官助理:畢恩軒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陳某某均取保候?qū)徲谄渥√幍兀?br />
2.全部案件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來源:中國檢察網(wǎng) 鄰里巢湖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