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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獲法院采納并再審改判。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8日,柳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期限一個月,并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魏某以擔保人身份簽字,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后因柳某未能按期還本付息,致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柳某及其妻子熊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魏某對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法院審理判決:柳某、熊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魏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魏某不服該判決,向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遂向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檢察院受理該案后,調取并復印了原審卷宗,對所有證據(jù)材料進行了全面審查,發(fā)現(xiàn)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保證已超過保證期間,魏某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柳某、熊某3月8日借款,借款期限為一個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應為2018年4月8日,因魏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時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而《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币虼宋耗潮WC期間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而王某向法院起訴的時間是2019年2月18日,顯然超過了6個月的保證期間,魏某應免除保證責任。原審判決魏某對柳某、熊某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據(jù)此,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建議后,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魏某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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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08:33 上傳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北景高m用的《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擔保法》已被廢止。因而為了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借貸雙方及保證人應對保證方式做出明確約定。
檢察官提醒:民間借貸有風險,需量力而行,勿過度借貸。一要知根知底,充分了解對方情況,避免事后找不到人;二要寫“借條”而非“收條”或“欠條”,避免發(fā)生法律歧義;三要有銀行、微信等轉賬記錄,特別是金額較大的借款,避免陷入款項來源及支付舉證的困境;四要夫妻債務“共債共簽”,避免“被舉債”或“假離婚真逃債”;五要及時追索,主張權益,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
來源:巢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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