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zhí)行案號:(2021)皖0181執(zhí)395號
失信被執(zhí)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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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2 10:10 上傳
失信被執(zhí)行人: 呂春梅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光明居委會
身份證號:3426011980****0683
立案時間:2021-01-20
執(zhí)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執(zhí)行依據(jù)制作單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倪俊、呂春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給付原告王麗云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清時止);二、原告王麗云對被告倪俊、呂春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麗景國際39幢1單元602室房產(chǎn)的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5450元,由被告倪俊、呂春梅共同負擔4650元,由被告倪俊負擔800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zhí)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lián)系電話:0551-82172804
來源: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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