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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7 08:58 上傳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一則起訴書。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0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巢湖市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號,住巢湖市**路**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此次故意傷害,于2021年3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晚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朋友蘇某某、陳某某等人至巢湖市“集結號KTV”687包廂內唱歌、喝酒,期間李某某與陳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李某某持啤酒瓶將陳某某鼻部砸傷。經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逃離現場。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巢湖市姥山島飯店二樓包間內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同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臥牛派出所接受調查。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王君武
檢察官助理:高春晨
2021年7月2日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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